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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赵某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原告驾车时,与行人成某某相撞后逃逸,随后李某某驾驶的轿车、崔某某驾驶的客车,先后碾压成某某,造成成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原告与李某某共同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某、成某某无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将原告已经赔偿的款项赔付原告。被告辩称,原告肇事后驾车逃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商业险,被告提交的《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明确约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的免责条款。被告举证的投保单显示,原告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中签字确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这说明被告作为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及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双方主要争议在于原告肇事后逃逸是否属于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的免赔范围。

  1.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关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于赔偿,应依照保险合同关于责任免除事由的约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是格式性合同,故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则相关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保险公司履行了提醒义务,且原告表示了对合同内容没有异议,因此相应的免责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保险公司不承担商险部分的赔偿责任。

法务部小贴士

首先,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救治伤者,避免损害的扩大;其次,签订保险合同时要尤其注意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内容,才能更好的保障权利;最后,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创建时间:2020-12-2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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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总部法务部      作者:吕欣朋